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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词
来源:金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06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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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词

 

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:
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和《律师法》的相关规定,浙江建尧律师事务所接受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,由本人担任熊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。开庭前,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,会见了被告人,以及结合今天的法庭审理,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。因此发表发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。

    一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。

    二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熊某存在众多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情节,具体理由如下:

    1、从本案的发生过程来看,被告人熊某并不是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,也不是策划者,仅仅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提议下尾随其后的参与者,在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当中并没有携带任何工具殴打被害人,仅在其他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状态下后续的加入。从抢得赃物的分配情况来看,被告人熊某只分得五元钱,也就是最少的一部分。因此辩护人认为,在本案当中,未成年被告人熊某的行为不管是从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,还是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来看,其只起到了次要、辅助的作用,应当认定为从犯。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    2、被告人熊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,系未成年人。根据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    3、被告人熊某在实施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,犯罪前系绍兴县安昌镇永乐中学的在校学生,念初中二年级。此前没有不良违法犯罪前科,系初犯、偶犯,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表面上看系属于暴力犯罪,但从被告人实施作案的行为动机,性质情节上看与其他蓄谋已久的共同暴力犯罪相比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。被告人熊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,其在公安机关侦查,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所做的供述始终一致,今天在庭审当中又能自愿认罪,根据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“被告人认罪案件”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第九条之规定:对被告人熊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

    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熊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,除了其年少,法制意识淡薄,交友不慎等原因之外,家庭和社会原因也是不可忽视的。其次考虑本案的前因后果,被告一贯成长表现以及结合作案时的行为动机和目的,犯罪时的年龄,没有犯罪前科,归案后的态度等因素,根据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》的相关规定,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,坚持以教育、挽救、感化的方针,以及给未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,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熊某减轻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辩护人:金华,联系电话:13625850737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浙江建尧律师事务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地址:绍兴县柯桥兴越路1475号东方大厦2702室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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